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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与枣韩红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韩红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河忠,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双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德强,男,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红全,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城。委托代理人宋连志,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文升,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韩红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枣强利华车用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永烈审判员  施福新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