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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君道与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道,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51-1号原告王君道。被告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被告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道与被告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