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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喜悦与被执行人陈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喜悦,陈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闫喜悦,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陈宏武,男,成年,汉族,家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喜悦与被执行人陈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