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良。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被告马宝相。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媛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可 乐人民陪审员 冯 农 星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 建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