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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保安服务公司与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保安服务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14号原告连云港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孔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林,该单位政委。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海洲湾生物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陆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连云港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安公司诉称,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聘用保安有偿服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年,约定了保安服务费用及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1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服务费42066.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42066.5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星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原告保安公司(乙方)与被告星辰公司(甲方)双方就聘用保安有偿服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应甲方要求,乙方派驻甲方保安人员15名,每人每月保安服务费为1850元,每月共计27750元,按月付款,每月8日前付款,如有拖欠,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11年1月29日至2012年1月28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截止2011年12月31日,被告星辰公司共计欠原告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42066.52元。2013年6月28日,被告星辰公司在保安工资付款承诺函中承诺在2013年8月前分两次结清原告保安公司欠款42066.5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合同书、欠款明细表、催款通知书、函告、保安工资付款承诺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就保安服务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保安服务费42066.52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原告自愿调整为未付款的20%,即8413.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保安服务公司欠款42066.52元及违约金841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440元,共计1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