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与孙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孙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阿明。委托代理人:张立萍。被告:孙小秋。委托代理人:吕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小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