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雪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生华、王少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雪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生华,王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68-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雪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阜阳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5529-0号。法定代理人张雪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键,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生华,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少富,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生华偿还阜阳市雪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00元,利息1600元,合计115600元,已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负担案件受理费4142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