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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家兵与申请人覃章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胡家兵,男,37岁。申请人覃章桃,女,57岁。申请人胡家兵、覃章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遵辉于2013年10月30日进行了司法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5年10月17日,申请人覃章桃与张家界市火车站广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张家界市火车站广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覃章桃的砖混结构二层房屋,张家界市火车站广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覃章桃房屋价款205334.39元并安置宅基地基本户两户,户主姓名覃章桃、龙芳群。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经抽签,给覃章桃安置的宅基地为白羊坡安置小区D11号。2008年4月8日,覃章桃向胡家兵借款130000元,因无力偿还,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向官黎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官黎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官民调(2013)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乙方(覃章桃)自愿将位于官黎坪办事处白羊坡安置小区D11号宅基地转让给甲方(胡家兵),以抵还所欠甲方的壹拾叁万欠款及利息,甲方表示同意;2、双方不得以此事发生新的纠纷。履行期限为双方签字之日生效。2013年10月28日,申请人胡家兵、覃章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官民调(2013)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二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协议系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人胡家兵、覃章桃要求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官民调(2013)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桓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