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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姜定学与王旭阳、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姜定学,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旭阳,男,汉族。被申请人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潼路55号。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阳驾驶、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586**号重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称,2013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王旭阳驾驶陕E586**号重型普通客车沿北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村口,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申请人相撞,右前轮将申请人的左腿碾压,致申请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西公交认字未央(2013)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旭阳负事故全部责任。姜定学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旭阳驾驶、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586**号重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