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荆曰尧与张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曰尧,张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荆曰尧,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曰尧与被告张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曰尧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曰尧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曰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荆曰尧负担。审 判 长 葛泮杰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