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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荆曰尧与张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曰尧,张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荆曰尧,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曰尧与被告张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曰尧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曰尧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曰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荆曰尧负担。审 判 长  葛泮杰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