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谢刚与罗金、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罗金,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855号原告:谢刚,男,汉族,江油市人。被告:罗金,男,汉族。被告:李勇,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刚诉被告罗金、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