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谭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谭某,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辩护人陈芸、赵旭峰,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绰号“满堂红”),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肥仔”),男,1981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谭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芸、被告人谭某、被告人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村委龙普建材厂路口郑某甲经营的士多店内,采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郑某甲是该赌场的股东,负责提供场地及管理赌场,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谭某负责为赌场带赌客。2013年5月29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谭某、张某甲,当场缴获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木桌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谭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一某、王二某、余某、郑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张某乙、赖某、梁某、周某、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08)佛禅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谭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郑某甲在审理阶段的供述及在侦查阶段的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谭某、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甲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谭某、张某甲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甲经营赌场时间仅三天,时间较短,且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郑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某、张某甲是从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一副、木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颖颖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