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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52号原告: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美琴。委托代理人:徐建彬。(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乐。委托代理人:徐俊。(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兴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