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安祥、隋秀美、张九利、钟帅与董欠欠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安祥,隋秀美,张九利,钟帅,董欠欠,刘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21-1号申请执行人钟安祥。申请执行人隋秀美。申请执行人张九利。申请执行人钟帅。被执行人董欠欠。第三人刘峪江。申请执行人钟安祥、隋秀美、张九利、钟帅与被执行人董欠欠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董欠欠与刘峪江是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刘峪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第三人刘峪江与被执行人董欠欠是夫妻关系,符合法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峪江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峪江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0149.17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