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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锦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锦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南京锦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3360-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761号。法定代表人刘仆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8660-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法定代表人胡其忠。原告南京锦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文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才第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仆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才第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文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自2012年6月15日起向被告所承建的工程天琪福苑二期六标段供应钢材。截至2013年5月28日,钢材款共计5641655.2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4309200元。2013年7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2455.2元。此外,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个月,单价上浮150元/吨计算,现被告所欠货款1332455.2元,按照4600元/吨折算共290吨,即每月的违约金为43500元。自2013年2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045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款1332455.2元及违约金304500元(截至2013年9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4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大才第七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原告锦文公司与被告大才第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锦文公司向被告大才第七公司提供各类钢材,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以送货日起计算,两个月内付全款,若延期付款,按每月单价上浮150元/吨计算,以此类推,但最终所有货款须在2013年春节前付清。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5月28日期间,原告锦文公司共向被告大才第七公司供应了价值5641655.2元的钢材,被告大才第七公司陆续支付货款4309200元。2013年7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大才第七公司尚欠原告锦文公司货款1332455.2元。此外,按照双方约定,截至2013年9月9日,被告大才第七公司应支付原告锦文公司违约金304500元。上述事实,由送货单、《购销合同》、对账单、承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锦文公司与被告大才第七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锦文公司向被告大才第七公司供应了案涉货物,其有权要求获取相应货款。被告大才第七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锦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才第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锦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32455.2元及违约金304500元(截至2013年9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4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3元,由被告大才第七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锦文公司垫付,被告大才第七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季 嘉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人民陪审员  刘秀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