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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彦荣、郭会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邢彦荣,郭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巨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柴新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邢彦荣,男,教师。被执行人郭会军,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02号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邢彦荣、郭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调处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邢彦荣垫付的车款9160.47元、利息1000元,2011年度保险费4700元,2012年度保险费18000元,以及违约金500元,共计33360.47元,由邢彦荣、郭会军共同偿还,于2013年7月29日给付20000元,其余13360.47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邢彦荣分两次将案件款33360.47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