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现海与王正方、宋美玲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现海,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正方,男,住柘城县。被告宋美玲,女,住柘城县。原告张现海与被告王正方、宋美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长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海、被告王正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美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农历2月8日被告王正方因经常砖窑厂需要向原告借建筑用砖头55130块,同年5月30日王正方因砖窑所需又借原告无烟煤4100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一斤煤折抵一块砖头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正方拒不返还。因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请求判令被告王正方、宋美玲返还原告红砖59230块或者赔偿24284.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正方庭审口头辩称:我借原告砖头和煤是事实,但原告要求赔偿现金数额不对,我同意按每块八分的价格赔偿给原告。被告宋美玲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1999年农历2月8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正方借原告砖头55130块。2、1999年5月30日借条一张,证明王正方借原告煤4100斤。3、2011年2月19日证明一份,证明王正方保证在2011年底前还清砖头。4、2013年9月24日雷屯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正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农历2月8日被告王正方因经营砖窑厂需要向原告张现海借用砖头55130块,同年5月30日王正方因砖窑厂所需又借原告煤4100斤,并分别出具有借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一斤煤折抵一块砖头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砖头,王正方拒不返还,2011年2月19日王正方经人说合,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保证在2011年底以前还清砖头。期限届满后,王正方仍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王正方承认,应予支持。王正方要求按每块砖八分赔偿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方、宋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现海砖头59230块。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