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显曰与陈显铭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显铭,陈显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被告)陈显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曰。上诉人陈显铭因与被上诉人陈显曰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459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陈显铭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先生是中国著名的写意花鸟画家,师从齐白石,曾历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其作品受到广泛关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本案涉及遗产主要为被继承人陈某某夫妇所遗留的绘画、书法、篆刻等作品。遗产继承不仅涉及继承人的继承权,还涉及到被继承人的作品的去向及艺术作品的完整保存及中国传统文化是否能够得到有利的保护,据此,双方当事人法定继承一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南京市甚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上诉人起诉称,当事人双方为同胞姐弟,其父母先后去世,生前遗留大量书画印美术作品,均未留有遗嘱。陈某某夫妇主要遗产为美术作品,现保存于南京市鼓楼区马鞍山×号×幢×××室。本院认为,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主要遗产为其生前创作美术作品,并保存于南京市鼓楼区马鞍山×号×幢×××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陈某某虽为著名画家,在书画界亦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不属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不应由��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对上诉人陈显铭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