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0月30日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