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罗俊申请执行张华、敬晓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张华,敬晓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罗俊。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敬晓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华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