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安丙强、安向东、安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安丙强,安向东,安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1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责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安丙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向东,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西伟,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安丙强、安向东、安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2年9月10日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安增民、安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新执字第01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