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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