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