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婚生女张小丹、张雨晗随原告蔡某生活。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蔡某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