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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婚生女张小丹、张雨晗随原告蔡某生活。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蔡某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