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良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左文兵、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左文兵,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良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张红霞,市民。被告左文兵,农民。被告魏慧,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左文兵、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对被告左文兵、魏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