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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