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