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金良俊与浙江飞渡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俊,浙江飞渡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71号原告:金良俊。被告:浙江飞渡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良俊与被告浙江飞渡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金良俊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