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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育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育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27号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被告:李育微,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育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林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人民陪审员  林XX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