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赵某某,女,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宋朝晖,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男,住肥城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朝晖、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订婚,201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0日生男孩卢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身为陶阳煤矿正式职工,却常年有班不上,也不做家务,家庭生活全靠原告一个人的收入维持,常常入不敷出。双方现已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卢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是:我们没有分居,仍然在一块居住。我常年有班不上是事实,但责任不全在我。原告什么事也不和我商量,生活中确实存在矛盾。我还没有做好离婚的准备。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次年订婚,201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0日生男孩卢某某,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日常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可,也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26日,原告诉来本院。案经审理,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能达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后,依法登记结婚,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婚生子卢某某的出生,更加深了双方的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并无太大矛盾,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彼此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况且,双方婚生子卢某某尚年幼,家庭的美满和睦对其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包容,互相信任,多加交流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多顾及家庭利益,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鹏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