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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杜某某,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渭惠路。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某某路。被告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部。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