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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辖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无锡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沈力刚、原审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人民医院,沈力刚,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吉建伟,无锡市人民医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力刚,男,汉族。原审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鲁翔,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上诉人无锡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沈力刚、原审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辖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的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住所地在姜家园121号,属南京市鼓楼区辖区,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无锡市人民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锡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不属于共同诉讼,沈力刚同时起诉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无锡医院是规避管辖的行为。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沈力刚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无锡。患者以到不同医院治疗的方式任意选择管辖法院,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21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沈力刚先后在无锡市人民医院和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过,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需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对上诉人无锡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