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沂南县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278-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西富,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沂南县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