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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吴翊旋与郭杭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翊旋,郭杭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吴翊旋。委托代表人:吴寿山。被告:郭杭军。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吴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翊旋诉被告郭杭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翊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吴翊旋承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