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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官法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唐云海与潘柄言、滕怀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唐云海;潘柄言;滕怀梅;潘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法民保字第150号原告唐云海,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惠芬,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柄言,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滕怀梅,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云南省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潘忠才,男,汉族,1948年12月1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付明秀,女,汉族,1953年9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海诉被告潘柄言、滕怀梅、潘忠才、付明秀华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唐云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潘柄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昆房权证号:20××30)和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昆房权证号:20××50)进行保全,原告唐云海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别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并向本院缴纳5万元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唐云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潘柄言位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昆房权证号:20××30)和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昆房权证号:20××50)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二、查封原告唐云海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云A×××**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为二年。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