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熊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熊绵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鲍建光。被告:熊绵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光与被告熊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