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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熊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熊绵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鲍建光。被告:熊绵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光与被告熊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