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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易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易,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刘易,男,汉族,郯城县龙泉路。被执行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53450-0。法定代理人文东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委托临沂正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名人苑小区5号楼201室、302室、306室、309室房产。2013年9月27日盛学涛以15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5号楼201室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名人苑小区5号楼2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郑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