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杨蓉,系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迪担任庭审记录。本案于2013年10月25日在本院塔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蓉和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致双方因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12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杨某某便离家出走,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亦未生育子女。现原告杨某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2.被告唐某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原告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唐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唐某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唐某辩称:原、被告不是草率结婚,我不同意离婚。夫妻间发生争吵很正常,况且我们争吵的次数也不多。2012年春节,我们确实争吵过,也是最严重的一次。后来,原告杨某某怀孕,随后又流产,因为这件事,原告杨某某就开始不高兴了。此后,我也没有外出打工,就呆在家里,但是原告杨某某一直跟我闹别扭。原告杨某某脾气不好,一点点小事就闹脾气。我并不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破裂了。我们结婚的时候,没有钱办酒席,我给原告杨某某家里拿了20,000元的彩礼。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我承包工程没有收到工程款而至亏损,尚有60,000元左右的债务,主要是欠民工工资。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唐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唐某自书的下欠民工工资记录单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唐某下欠民工工资的事实。原告杨某某所举全部证据,被告唐某均无异议。被告唐某所举证据,原告杨某某有异议,认为该记录单系被告唐某自书,不予认可。本院认证:原告杨某某所举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唐某无异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唐某所举证据,系其自书,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杨某某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2月5日在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杨某某系初婚,被告唐某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由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心、体贴、照顾、尊重、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方能使家庭和睦、夫妻幸福;被告唐某虽当庭自认其在争吵过程中打过原告杨某某,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行为系夫妻共同生活中在所难免之情形,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且原告杨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因当事人分歧较大,本院主持调解不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