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严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5号原告:严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