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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伟某、李活某、李嘉某确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某,李活某,李嘉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李伟某。申请人李活某。申请人李嘉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李伟某、李活某、李嘉某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申请人李伟某、李活某、李嘉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是叔、姑关系。1997年12月26日,黄某某与李奕某登记结婚。2001年2月19日,黄某某生育一女儿取名为李某某,现年满12周岁,还未成年。李奕某父亲叫李蔼某,已于2002年6月3日病故,李奕某母亲叫罗某某,已于2008年8月17日病故。李奕某父母共生育有三男一女即儿子李奕某(1947年11月15日出生)、李伟某(1952年9月17出生)、李活某(1957年5月14日出生)和女儿李嘉某(1950年1月5日出生)。黄某某父亲叫黄某,已于1985年3月3日病故,黄某某母亲叫唐某某,已于2011年1月31日病故。黄某某父母生前没有收养有子女。黄某某父母生育有一男二女即儿子黄善某(1964年3月12出生)、女儿黄某某(1961年5月26日出生)、黄秀某(1967年11月4日出生)。2013年1月24日14时37分,李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双狮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容州镇中环路与厢西荔枝园队交叉路口处与谢有颖驾驶经安全技术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桂R-83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李奕某受伤,李奕某被送到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24日17时38分死亡。在李奕某死亡后,现黄某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女儿李某某是未成年人,黄某某没有监护能力。黄善某、黄秀某已经另案申请法院依法确认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指定李活某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监护人。2013年10月14日,黄善某、黄秀某向本院申请确认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容民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李某某父亲李奕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母亲黄某某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女儿李某某是未成年人,黄某某没有监护能力,无法照顾李某某,无法对李某某进行管理和教育,李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早年病故,李某某也没有兄、姐,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李伟某、李活某、李嘉某指定李活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指定李活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戈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威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