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497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诉称:我与李某某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两个女儿出生后,原、被告性格差异逐渐显露,被告常对原告无理吵打,对孩子不闻不问,2013年农历新年后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子女信息。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马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两女由原告父母抚养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李某某在审理中表示:我与徐某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后已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李某某对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因为两女儿出世以后被告一直在家抚养孩子、照顾公婆,村委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不清楚,且证明上说感情不和并不是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的证据效力及相关证明力均予以认定,对证据三的相关证明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徐某与李某某于200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2012年2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同去外地打工,2011年李某某怀孕在家养胎,徐某独自外出打工。2012年下半年因李某某怀疑徐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常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2013年8月12日徐某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与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相处时间较长,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已生育两女,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后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是存在可能的。故对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