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吴连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催字第14号申请人: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委托代理人:林益棋。申请人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2182695,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柒月零肆日,付款行为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龙港支行北城分理处,出票人为苍南县旭祥印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零壹月零叁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苍南县宏伟镭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