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代某某(代军平),男,汉族,村民。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2009)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代某某应每月给付代航抚养教育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11年9月至2013年的抚养教育费并经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