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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代某某(代军平),男,汉族,村民。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2009)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代某某应每月给付代航抚养教育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11年9月至2013年的抚养教育费并经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