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顾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顾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716号原告张海燕,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北京乐佰仕汇皮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铁,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顾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方亮、被告顾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燕诉称:顾铁多次从我处赊销皮具,截至2013年3月5日,其共欠付我货款177518元。当日,顾铁向我出具欠条,承诺每月还1万元或2万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诉请判决顾铁支付货款177518元,并自2013年4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顾铁辩称:欠条是我写的,欠付货款总额认可,但不同意张海燕主张的利息标准。另外张海燕和她前夫离婚时还有一个三万多的返点没有支付给我,她现任丈夫不同意向我支付返点,所以我们才有此争议。经审理查明:张海燕多次向顾铁供应花花公子牌皮质腰带。2013年3月5日,双方对2012年2月7日至2013年3月5日的供货情况进行了结算,确认顾铁欠付货款共计177518元。当日,顾铁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张海燕货款177518元(壹拾柒万柒仟伍佰壹拾捌元整),每月还1万或2万,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2013年10月30日没有还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利息。”另查,截至开庭时,顾铁尚未向张海燕支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出库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截至2013年3月5日,顾铁欠付张海燕货款共计17751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海燕要求顾铁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张海燕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顾铁出具的欠条上明确载明”如2013年10月30日没有还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利息”,故利息应自2013年10月31日开始支付。顾铁辩称的返点未支付的情况并不构成其拒付货款的理由,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海燕支付货款十七万七千五百一十八元,并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张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顾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由顾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瑾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