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能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能有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06号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铎委托代理人郭建刚被告王能有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能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能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能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