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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耀东与靖春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东,靖春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张耀东。被告靖春坡。本院审理原告张耀东诉被告靖春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耀东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