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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人民医院,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070元,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杨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以(2012)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赔偿款9641.52元,杨某自动交纳了10861.3元。现本案案款、诉讼费、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