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被告:李某,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