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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49号

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章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49号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克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章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章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