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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陕西龙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国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宁辉,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龙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理人:石利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郑国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龙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陕西东风高低压开关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