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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永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权,姜永会,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潘明权,男。申请执行人姜永会,女。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海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3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