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安建租赁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设东路一高工程部、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安建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设东路一高工程部,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0号原告南阳市安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一,任总经理职务。被告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设东路一高工程部。负责人桂齐强,工程部经理被告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建,任经理职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远,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安建租赁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设东路一高工程部、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安建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李靖玥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百度搜索“”